第三版:综合总第1188期 >2020-01-31编印

中共隆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的通报
刊发日期:2020-01-31 阅读次数: 作者:中共隆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严肃过节纪律,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现将我县查处的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通报如下:

  一、隆安县城厢镇中心小学教师黄如宁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5月27日21时许,黄如宁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塔路右江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黄如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隆安县南圩镇兽医站职工许青山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10月5日12时许,许青山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南圩镇百朝街开往隆安县城,在S309省道185Km+40m路段时,因喝酒犯困,开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一车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对向行驶的小轿车上的1 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许青山进行静脉血液检测,经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19年11月1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许青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许青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上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四风”问题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纪守法。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转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纪律要求严禁党员干部违规吃喝的通知》》(桂纪通﹝2019﹞20号)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从严整治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饮酒问题,重点整治利用公务接待饮酒、使用单位食堂进行私人聚餐饮酒、工作期间饮酒以及发现违规饮酒不劝阻、不制止等行为。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盯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监督检查,与公安机关建立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即时移送工作机制,依规依纪查处违规饮酒、酒驾、醉驾等问题,加大公开通报曝光力度,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社会风气持续向上向善。


                   中共隆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