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222期 >2020-06-05编印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20-06-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日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许多热点问题终于落地,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改装或者为其提供服务。若违反此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该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于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对于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违反规定的,可处20元罚款。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等。

  针对电动自行车出行是否戴头盔等热点,该条例也有了明确规定——对驾驶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驾乘人员,不要求强制性佩戴头盔,仍以倡导为主。此前已注册登记的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俗称旧标车、超标车),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该规定的,执法人员可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20元罚款。(来源:南宁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