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近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对电动车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戴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整治。
9月3日上午9时,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隆南铁路桥路段设置执勤点,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假套牌以及非法改拼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均作出明确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了自9月1日起,驾驶和乘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大绿牌和小绿牌)的,因其车辆性能更接近摩托车,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因此,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被处20元罚款。
两天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共查处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50余起。该大队民警唐文萍表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很大程度降低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乘坐人的伤亡率,希望广大群众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保障自身出行安全。同时交管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县城交通安全环境。(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