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电动车车主为了追求速度或个性化表现,置用车安全于不顾,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电动车的非法改装行为,9月1日起,《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源头上对电动车的非法改装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建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六类违法行为: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加装伞架、车篷;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法行为方面,既包括直接实施改装的行为,也包括为改装而提供服务的行为,比如协助、指导、教授改装等等行为。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堵住非法改装、加装违法行为的漏洞。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行为。
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唐文萍介绍,《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第十条规定的违法改装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1000元罚款,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拒不恢复原状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条例》还规定驾驶改装后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将会面临罚款500元的处罚,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改装的车辆也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王 旭 黄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