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
第九条 森林防火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督促整改,通报全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