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272期 >2020-12-11编印

42人获刑!最高刑期25年!
县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宣判
刊发日期:2020-12-11 阅读次数: 作者:马 玲  语音阅读:

宣判现场。(潘 华   摄)

  12月9日,县人民法院对巫江林、巫江华、巫江学等4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巫江林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300.6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巫江华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285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巫江学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罚金223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514.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起,被告人巫江林、巫江学、巫江华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的方式,召集家族成员、笼络控制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建立以巫江林、巫江华、巫江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常年在马山县金钗镇及周边地区活动,以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在赌场内高利放贷为主要经济来源;2001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和其他经济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6000余万元;为维护组织利益和攫取高额非法收益,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全案共计31起违法犯罪事实,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以巫江林、巫江华、巫江学为首的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巫江林、巫江华、巫江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劳毅等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个别组织成员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不同个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公开宣判邀请了部份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旁听。(马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