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290期 >2021-02-12编印

隆安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刊发日期:2021-02-12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南宁市金融办(市处非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南金办规〔2020〕4号)精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县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向县级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负责制定辖区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向社会公布隆安县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举报途径:

  (一)拨打电话:县财政局(金融办)0771—6522473、县公安局0771—6530225、县市场监管局0771—6525315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件:县财政局(金融办)jrg6522473@126.com、县公安局lagabg607@163.com、县市场监管局lagsjbgs@163.com举报;

  (三)通过“南宁处非专线”微信公众号举报;

  (四)就近到案件所在辖区公安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通过信件邮寄举报材料。地址:隆安县城厢镇广场路8号行政中心党政综合楼6楼A612室(收),邮编:532799。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九条 奖励对象范围: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鼓励社区网格员等非公职人员参与线索举报。

  第十条 不予奖励对象范围:

  (一)隆安县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

  (二)隆安县各级党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授意他人举报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三个月内立案侦查。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六个月内立案侦查。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在九个月内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5000元的,按1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并报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确认为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的奖励。此项奖励可与前三条同时享受。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查实,并经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会商会审,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化解的,在会商会审予以明确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隆安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县金融监管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后,举报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县级承担的举报奖励资金,应在作出奖励决定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举报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途径设置、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举报人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该文件正式印发前,过渡期内的举报线索按照《隆安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7〕13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