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294期 >2021-03-02编印

关于非法集资,不可不知的常识
刊发日期:2021-03-02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友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温馨提示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