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311期 >2021-05-11编印

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的规定
刊发日期:2021-05-1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十严禁”

  (一)严禁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二)严禁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三)严禁授意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指令或暗示企业造假;

  (四)严禁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及报送统计资料;

  (五)严禁要求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六)严禁失察统计违法行为和干扰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七)严禁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严禁打击报复依法履职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

  (九)严禁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谋取利益;

  (十)严禁纵容或放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统计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准违规指令报送统计资料;

  (三)不准违规代填代报统计资料;

  (四)不准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五)不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六)不准违规提供或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七)不准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不准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九)不准以数谋私;

  (十)不准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统计调查对象“十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拒报、迟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违规打捆或拆分报送统计资料;

  (四)不得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擅自报送统计资料;

  (五)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违规销毁原始统计资料;

  (六)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

  (七)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八)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九)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谋取利益;

  (十)不得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