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381期 >2022-01-28编印

中共隆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刊发日期:2022-01-28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效杜绝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持续释放全面从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现将我县查处的2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布泉乡欧亚村党支部党员隆安群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0年7月30日20时40分,隆安群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隆安县城厢镇民安街59-9号门前路段时,与廖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隆安群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21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4日,隆安群向廖某某赔偿1500元。2021年4月18日隆安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个人其他犯罪行为;6月8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隆安群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8月,隆安群被开除党籍。

  二、广西金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党支部党员方华琛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1年6月22日20时许,方华琛驾驶汽车行驶至国道358线1734公里+500米浪湾加油站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发生追尾,造成梁某某、李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方华琛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数值为147.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8月10日、20日,双方达成和解,方华琛分别向梁某某赔偿60143元、向李某某赔偿75686.98元。11月4日,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方华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12月,方华琛被开除党籍。

  上述案例暴露出我县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酒驾醉驾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纪法观念淡漠,不知敬畏、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给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认真学习和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纪法意识,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真正把纪律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规范日常行为,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关心、关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常敲警钟。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处理,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深挖细查酒驾醉驾案件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吃请等“四风”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不断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共隆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