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381期 >2022-01-28编印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
​隆政字〔2019〕18号
刊发日期:2022-01-28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划定隆安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仅限于隆安县辖区范围。

  (一)全天禁烧区。一是全县10个乡镇和华侨管理区居民人口集中区及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二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三是各级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双高糖料蔗基地。

  (二)限时禁烧区。指全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禁烧要求

  (一)全天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要在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限时禁烧区在以下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每年的1-3月、11-12月每日下午3时到次日上午10时之间; 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重大活动期间等需要临时特殊管控的时段,具体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发布。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全天禁烧区内或在限时禁烧区非允许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内各村屯(社区)、分场具体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