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综合总第1419期 >2022-06-21编印

向未成年人贩毒,重判!
刊发日期:2022-06-2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6月16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某良、卢某福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潘某良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福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吸毒人员甘某、陆某、宋某等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分别向被告人潘某良、卢某福购买毒品,收到转账后,潘某良、卢某福均按约定地点将毒品交给上述三名吸毒人员。经查,潘某良共贩卖毒品6次,其中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1次;卢某福共贩卖毒品5次,其中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2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良、卢某福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潘某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该案中,二名被告人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该案中,二名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二名被告人有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从重处罚。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应依法严惩此类毒品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周世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