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423期 >2022-07-05编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刊发日期:2022-07-05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上接48期4版)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