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429期 >2022-07-26编印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22-07-26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第二章 奖励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奖励认定: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违法线索查证结果、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举报发挥作用情况等,综合评估确定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给予精神奖励的,颁发奖励证书;给予物质奖励的,发放奖金。

  征得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由举报人所在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以发放奖金方式进行奖励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

  (二)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

  (三)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四)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