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430期 >2022-07-29编印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202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刊发日期:2022-07-29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上接55期3版)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举报查证属实、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认定奖励等级,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奖励。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举行奖励仪式。

  第十八条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经费按规定纳入国家安全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举报奖金的发放管理。举报奖金的发放,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三)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有关线索或者情况,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四)未认真核实举报情况,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五)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或者期限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

  (三)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

  (四)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举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已经启动奖励程序的,应当终止奖励程序;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实施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举报人向所在单位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举报人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人员举报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