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457期 >2022-11-11编印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隆政字〔2022〕29号
刊发日期:2022-11-11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鉴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仍以风干物燥天气为主,森林火险等级高,防火形势严峻,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和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气象局发布的《高森林火险预警》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火,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火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林地以及水平距离林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烧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烧荒种地、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坎、烧制木炭等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驱兽、点火照明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吸烟、烧火取暖、烧火做饭、烘烤食品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落实责任

  (一)在禁火期内,全县各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信、微博、小视频、乡村大喇叭、流动宣传车等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醒群众安全用火、严防火灾。要加强巡逻检查,各守卡点守卡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火种进入林区。要以案释法,广泛宣传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发挥处置一案警示一方的作用。

  (二)县林业局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各类扑火队伍要组织开展扑救森林火灾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能迅速开展扑救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防灭火物资储备和灭火工具的维修保养,加强防灾抗灾准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全、高效扑救森林火灾。严禁老弱病残人群、孕妇、未成年人和无扑火经验人员直接参加扑火。

  (三)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报警电话:12119、0771-6522015。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