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1月13日,市医保局举办全市“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培训班,县医保局设视频分会场,医保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业务骨干共40人参加培训。
培训就“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相关的医保经办工作、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进行解读,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根据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参保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等),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二级、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下(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0%、75%、85%的报销比例支付。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