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具有范围大、损失惨、时间长、火势猛等特点,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不仅能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会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造成土壤贫瘠,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
一旦把林子点着了,你就摊上大事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森林火灾还应承担以下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根据刑法第115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根据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棵棵树木成林,建设绿色生态家园;星星之火燎原,毁掉青山绿水人间。提高防火意识,“宁可千日不失火,不可一日不防火”。以下这些注意事项一定要记牢!
森林防火“十严禁”
1.严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炮竹、放孔明灯。
2.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烧荒、焚烧疫木、工程用火。
3.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在林缘地带烧秸秆。
4.严禁在林区内烧蜂、放火驱兽、使用电猫违法狩猎。
5.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食物。
6.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点篝火。
7.严禁在林区内切割、焊接金属,私拉电线。
8.严禁让未成年人和痴、呆等特殊人群在林区玩火。
9.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头。
10.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幼、孕妇等不适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安全扑救有关知识
1.没有熟悉扑救知识的人员到场指挥不得实施扑救。
2.没有对扑火人员交代安全事项之前不得实施扑救。
3.不是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不得进入火场一线参加扑救。
4.地形破碎陡峭、植被茂密的地方不能直接扑打。
5.火势凶猛、风向多变的情况下不能组织扑打。
6.夜间地形不熟悉,情况不明的火不能盲目扑打。
7.禁止未经训练或没有扑火安全装备的人员直接扑打火头。
林区生产用火“六不烧”
1.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不烧。
2.未开好足够宽度防火隔离带不烧。
3.未组织好足够人力看守不烧。
4.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5.大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6.没有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一旦发现森林火情
要及时拨打火险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