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499期 >2023-04-14编印

隆安县首例!两男子非法买卖画眉鸟获刑
刊发日期:2023-04-14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2021年2月,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画眉鸟被正式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爱护大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却有人心存侥幸,非法买卖画眉鸟谋取利益。4月11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县首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家自2021年起,陆续到南宁市武鸣区、隆安县各乡镇向他人收购画眉鸟,并拿回自己家楼顶喂养,伺机向他人销售获利。经人介绍,云南籍的王某永得知黄某家有画眉鸟出售,便与黄某家通过电话取得联系,约定交易。  

  当日交易结束后,王某永在运输画眉鸟返回云南途中被隆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2年7月3日,民警依法对黄某家楼顶进行搜查,查获57只画眉鸟。经过鉴定,警方查获的105只画眉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后县公安局将查获的画眉鸟移送县林业局救助并全部放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家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被告人王某永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二被告的非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直接损害,公诉机关还对二被告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公诉人举证、被告人供述与辩护人辩解,黄某家和王某永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案件在结束所有庭审流程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家犯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永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覃慧蔚表示,今天审理的案件中,二被告人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画眉鸟,涉案价值达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二被告未造成画眉鸟死亡或无法追回,二人积极退赃退赔,便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中,法院还就该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了宣判,判处二被告支付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黄华荣表示,希望二被告通过本案能够提高认识,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守护美好家园。也向社会发出呼吁,共同保护绿水青山,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