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隆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隆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上级驻隆安县领导;
二、县处级领导;
三、南宁市选出的驻隆安县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隆安县选出的驻我县南宁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五、政协隆安县第十届委员;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区、市直驻隆安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十二、各乡镇人大副主席;
十三、部分退休老干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授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