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综合总第1592期 >2024-03-26编印

关于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4-03-26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有序出行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车辆非法营运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包括私家汽电车、正三轮车、两轮车等)和人员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招揽拉客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二、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车辆非法营运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乘客应选择乘坐合法的公交车、出租汽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营运及招揽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线索。非法营运举报电话:0771-6522494(隆安县交通运输局),非法营运乱公共场所秩序举报电话:110(隆安县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隆安县公安局

          隆安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