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总第1614期 >2024-06-25编印

说理式执法见效 村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刊发日期:2024-06-25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我想在自己的地里砌围墙作为土地分界,没想到违法了,通过你们的普法讲解,我知道了其中的危害,我承诺一定按期拆除违建、就地复原。”近日,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人员在责令拆除S309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一处违法建筑物时,当事人这样说道。

  6月6日,隆安公路养护中心路产科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村民在S309线K191+150左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该路段处于公路内弯,属于公路危险路段,如不能保证通视三角区,车辆驾驶员会因为视线受阻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有较大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与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南圩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联系对接。经县交通执法大队现场勘验,该处建筑物距离省道309公路用地不足5米,属于在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走访找到了当事村民,告知其行为已违法,并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说理式执法”的方式,向当事人耐心普及公路法律法规,指出其涉路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表示将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同时也会积极地向街坊邻居亲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6月19日,工作人员在对该地点进行重点巡查时,发现违法建筑已拆除,公路安全隐患已消除。 (梁岚晓)

  编后:法律依据《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