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个法治化
1.预防法治化:落实源头治理的责任,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产生。
2.受理法治化:在信访接待过程中,要分清责任、明确管辖、及时转办督办,保证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顺畅。
3.办理法治化: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4.监督追责法治化:对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
5.维护秩序法治化:对于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四个到位
1.信访部门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办督办到位。
2.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
3.监督部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坚决问责到位。
4.政法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到位。
“三”三个不予受理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两个不再受理
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信访工作法治化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和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法律意识;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导向,增强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
*信访人及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对信访人的要求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不服信访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只能向一个符合规定的机关、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头申请;
3.申请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请求范围;
4.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5.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以下信访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